救灾赠与是否可以随意撤销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32条规定,无偿赠与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。当事人一方擅自撤销救灾赠与,可能构成违约。根据第596条,如果赠与合同已经履行,即便是无偿的,也不能随意撤销。如果赠与是在特定紧急情况下进行的,如救灾,且赠与物已用于救助,那么撤销会损害善意和公序良俗,因此不被允许。根据第596条,如果一方擅自撤销,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32条:无偿赠与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96条: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。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害,按照自救、互救原则,善意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,不可抗力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596条: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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